以下條文轉自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之2005年動物影展網頁
http://www.east.org.tw/animal-movie/about-3.htm
動物福利普世宣言
•動物是活生生、有知覺的生命,因此,人類應報之以關心與尊重。
•人類與其他物種和生命型態共享地球,且共生於相互依存的生態系。
•儘管人類社會之間存在顯著的社會、經濟和文化差異,我們仍應開展人道且永續的對待之道。
•鑑於許多國家已立法保護野生和家養動物。
•我們要確保這些保護系統的有效性,且應發展更周延、更好的動物福利法令。
因此,現在
我們推動「動物福利普世宣言」,俾使其成為所有國家和人民的共同目標,以所有適當的方法推廣對於這些原則的尊重。並在各國與國際層次,採取各種進步的措施,確保認同和遵行的普及和有效。
第一條
•定義
「
動物」一詞,意指任何非人類,但具有感知痛苦和緊迫能力的哺乳類、鳥類、爬蟲類、水陸兩棲類、魚類或無脊椎動物。
「
野生動物」涵括所有未經人類馴化的任何動物。
「
倚人動物」意指其福利和生存有賴人類照顧的動物,包括同伴動物;人類養來充作食物、產製品、耕種、服務、科學研究、或娛樂之用的動物;以及人工圈養的野生動物。
「
同伴動物」意指於各地文化脈絡中,傳統上已是人類的同伴,且係為此目的而被繁殖的動物,無論是否系統化。
「
虐待」意指任何故意,或因疏忽,而造成動物非必要的痛苦或緊迫之行為。
「福利」係指動物生理、行為和心理的需求獲得滿足的程度。
第二條
•基本條款
對於倚人動物的照顧和福利,人類有積極的責任。
除非必要,人類不應宰殺任何動物,或讓其遭受虐待。
應於各級法令中,明訂虐待任何動物都屬嚴重犯行,且其懲罰量刑應足以遏止再犯。
第三條
•野生動物
若為維護生物多樣性,而認為捕捉或撲殺野生動物有其必要,所移除動物的最大數量應以維護永續性為度,且以堅強的科學管理措施為據。
如若認為捕捉或撲殺野生動物有其必要,所用器材和技術必須 :
•不構成虐待
•不傷害非標的動物
•不破壞自然棲地
應禁止以娛樂或運動為目的,而捕捉或撲殺野生動物的行為。
應採取所有保護棲地和生態系的必要措施,以確保上述條款能被遵行。
第四條
•倚人動物
為人類所圈養或管領的動物,應享有基本的五大自由:
◎免於飢渴,容易取得新鮮食物與飲水,以維持健康與活力的自由
◎免於不適,能有適當遮蔽與休憩環境的自由
◎免於痛苦、疾病與傷害,能夠預防,或容易取得適當診斷與醫療的自由
◎免於恐懼與緊迫,能有適當情境或對待,以避免精神痛苦的自由
◎能有足夠空間,適當設施和同類伴侶;能夠表現正常行為的自由
任何動物的創傷、疾病或緊迫,若嚴重到必須持續遭受痛苦時,獸醫或其他合格人士應被授權,得以人道方式讓動物結束生命。
第五條
•為食物、產製品、或勞力而飼養的動物
如若認為宰殺動物充做食物或生產製品有其必要,宰殺方式需能立即讓動物失去痛覺,直到確實死亡。
動物屠宰作業需由合格且受過良好訓練的人員執行
屠前繫留動物之卸載、驅趕、圈置、餵食和給水作業皆應符合人道
儘可能避免運輸動物,一旦運輸,應確實維護過程中的動物福利。
屠宰場應儘量接近飼養處。
對於提供人類耕作勞力或其它負擔的動物,應採取所有必要措施,確保其工作時間和負荷量於一定限度內。且該限度應以科學評估為據。
第六條
•同伴動物
同伴動物的主人應負責照顧動物的福利一輩子,若無法繼續照顧時,應安排移交給能負責任的人。
應儘可能推廣同伴動物結紮。
應儘可能推廣同伴動物的註記與登記。
同伴動物的買賣交易,應經過證照查驗或檢查等嚴格規範,以防止虐待或過度繁殖動物。
對於被棄養的同伴動物,若無法適當安置認養,或提供足夠的照護以維持其福利,獸醫或其他合格人士應被授權,得以人道方式讓動物結束生命。
應禁止以非人道方式殺死同伴動物,例如毒害、射殺、毆打、淹死、或勒斃等。
第七條
•用於運動與娛樂的動物
若用於合法運動或娛樂活動,應採取所有適當措施以防止虐待動物
應禁止有害動物健康或福利的展示或展覽。
第八條
•科學研究中的活體動物
為科學研究和測試而利用動物,應僅以促進人類或動物之福利所不可或缺為目的,包括:
•探尋特定疾病的治療、預防或處置方法
•開發能減緩痛苦或增進健康的產品
•評估有害成分的風險,且無替代方法可用
如若認為以科學研究和測試為目的而有必要利用動物,其方法應符合:
•使用動物數量最少化
•痛苦或緊迫的程度已盡量降低,且或已減輕
•提供動物終生最高水平的飼養管理與照顧
可能的話,應儘量採用能夠替代活體動物實驗的方法。替代動物實驗技術應加以推廣、研究和實證。
於下述情況,以科學研究和測試為目的而使用動物應被禁止:
•可能無需利用動物就可以獲得具有近似科學價值的資訊
•具有近似科學價值的資訊早已存在
•研究或測試的成果對於人類或動物的福利並沒有實質意義
世界動物保護協會(WSPA,13th June, 2000)&
世界動物保護大會(Animals 2000 World Congress, 17th June, 2000)
倫敦,英國
翻譯:朱增宏,2001,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校訂:王敏玲,2005,高雄教師會生態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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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edited by queen on 2005-11-3 at 02:21 A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