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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20 中國時報
林靜儀(反虐動物聯盟組織發言人)
前一陣子發生的「內湖虐貓事件」,虐貓犯在網路上大肆放話:「法律也拿我沒輒!」遺憾的是,這樣的一句話,竟來自法律研究所畢業的高材生。看著虐貓人登出的照片,貓咪受不了凌虐的渙散、茫然眼神,看在愛護動物人的眼裡,除了心痛不捨,還有憤怒!
「動物保護法」無法真正保障同伴動物的安全與權益,才會讓這樣的遺憾一再發生,犯行者——「倒楣」一點的,被逮到,頂多繳罰款了事,「幸運」一點的,則可以繼
續虐待動物,無法無天。
因此,揭發內湖虐貓事件的「反虐動物聯盟組織」,從八月十一日開始,發起「修改動保法全民大連署」活動,不到五天的時間,已超過兩萬人連署。在連署期間,亦不斷地向行政院以及主管機關農委會、立委諸公陳情,表達廣大民眾亟欲修法的決心。
由於此次虐貓事件在媒體上鬧得沸沸揚揚,陳情電郵信件數量之多堪稱空前,主管機關農委會,於八月十五日,對動保團體做出回應,表示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已完成,針對虐待動物部分,「未來虐待動物且造成動物明顯肢體殘障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於修正案中增加「緊急避難條款」,即只要發現被虐動物,農委會可即時介入保護動物,送進中途之家。
這樣的草案條文,夠嗎?對於不能說話的受虐動物來說,夠嗎?
在我們所知的虐待動物案件中,所謂虐待,不只是肢體外觀的凌虐,內湖虐貓事件的小貓被虐貓犯方尚文以洗髮精灌食,以曬衣夾夾耳朵,以瓶蓋罩住牠的口鼻,甚至致使嚴重脫肛,都未造成小貓明顯肢體障礙,但,那難道就不是虐待嗎?難道要到明顯呈現肢體殘障,才算被虐待?被整到完全渙散的眼神,無法作為被虐待的依據嗎?而肢體殘障的定義,又要如何界定?
雖然,此次農委會算是以極快的速度做了回應,但是到目前為止,似乎只是安撫了一些人心。蜻蜓點水式的修正草案,與現實的動保需求可說是不成比例。
此次「內湖虐貓事件」,令所有貓友最痛心的,莫過於無法即時營救出生死未卜的貓咪。而前些時日發生在屏東的寵物店狗吃狗事件,也再度暴露了虐待動物,其實是法律和制度的問題,動物保護法需要修改的地方還有很多。希望農委會在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中,增加警察及消防隊員等公權力的執行程度,以及杜絕不當繁殖寵物的管理規範……等等,這些才是所有愛護動物的人們所期待的。
動物保護法的修改,是整個社會學習的一個開端,學習尊重每一個生命,尊重每一物種生存的基本權益。動物保護團體都殷切期盼,跛腳的動物保護法能盡快「站起來」,捍衛所有動物伴侶的基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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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queen 於 2006-9-21 07:00 AM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