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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發表於 2007-1-23 02:00 PM 只看該作者
昆士蘭動物保護法
昆士蘭省的動物保護法(Animal and Protection Act, 2001) 當中的第六章有關於
動物檢查員的設定與權利範圍的詳細規範, 尤其是關於動物保護檢查員可強行
進入場所的權力, 值得台灣修法時參考. 因此底下略翻譯了其中Chapter 6
Investigation and Enforcement-Part 2 Powers of Inspector.
在下列的情況之下, 動物檢查員可有權強行進入場所:
(a) 擁有者同意動物檢查員的進入
(b) 場所為公共場地
(c) 動物檢查員有搜查令授權進入
(e)動物檢查員有足夠理由相信動物嚴重受傷, 或認定傷口不會受到妥善醫療照
顧
(f) 動物檢查員有充分理由懷疑動物有立即的生命危險(如狗隻群架), 或有動物
虐待的情形的發生 (如打或凌虐)
(g) 動物檢查員有充分理由懷疑延遲進入場所會導致違法動物保護法的物證遭
到破壞或隱藏
而當動物檢查員有充分理由懷疑場所裡的動物正在遭受食物或飲水的缺乏,
或被困住時也可強行進入場所. 個人相信如果台灣在修法時能將上列相同規範
給列入, 將會使得動物保護檢查員有足夠的法源依據來執法, 不但能拯救受虐或
瀕臨生命危險的動物, 也能適時保留違反動物保護法的證據, 讓虐待動物者能被
繩之以法.
增加動物保護法的刑罰
我國現行動物保護法的罰則
台灣違反動物保護法所處的罰則僅僅為罰款而已, 所以造成少數人僥倖的心
態, 如日前虐貓事件中的方姓男子, 就是因為深諳法律, 知道被抓到後頂多罰款
五萬元, 所以才無法無天的做出令人髮指的虐待行徑, 還囂張的將虐待過程放在
網路上供人觀賞. 我國動物保護法罰則中, 明定“使所飼養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
擾、虐待或傷害者; 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 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 飼主
未給與必要之醫療, 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 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參考各國動物保護法的刑罰則不
難發現, 大部分除了罰金以外, 還設有3~6 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因此個人認為
要使動物保護法能徹底落實, 達成對虐待動物者嚇阻的效果, 是有要加重罰則的
必要性, 建議將不能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也列入罰則中. 並且應將處罰刻意散
布虐待動物照片, 或鼓勵他人虐待等的行為, 也加入處罰範圍內.
各國動物保護法的罰則
日本愛護動物與動物管理法
日本愛護動物與動物管理法 (動物.愛護及.管理....法律) 中第二十
七條就有規定, 任意濫殺或傷害應愛護之動物者, 可處一年以下罰役或一百萬日
圓(約新台幣二十八萬元)以下罰鍰. 甚至對於應愛護之動物任意不餵食或餵水,
造成其衰弱等虐待行為者, 或遺棄應愛護之動物者, 也都可處三十萬日圓(新台
幣八萬四千元)以下罰鍰16. 日本的愛護動物與動物管理法蠻多是以人為考量的
出發點, 想當初愛護動物與動物管理法的前身, 動物管理法, 其立法的最主要原
因便是受到國外與論的壓力. 西元1968 年, 時值天皇訪問英國前夕, 英國媒體
來日採訪時發現日本動物收容所有虐待事件, 一時之間, 歐美各國之壓力蜂擁,
大肆批判日本竟然沒有愛護動物之相關法律. 於是在西元1973 年, 日本國會便
通過了動物管理法17. 在西元1999 年時, 日本政府又將動物管理法再次修法成
為愛護動物與動物管理法, 當時最主要的修法源由便是少年之異常性犯罪與虐
待動物的關連. 當時在日本神戶發生了震驚社會的少年之連續殺人事件, 後來
根據調查, 該些犯案少年曾於殺人之前, 有反覆虐待野貓之行為發生. 因此輿
論普遍認為對於動物生命之藐視, 將會導致日後對於人身之侵害, 於是通過立法,
將動物虐待列入刑案範圍, 以預防動物虐待演變為家暴或殺人等犯罪事件18.
個人認為能參考日本這樣的案例, 將動物虐待列入刑案範圍, 使其不僅會留下前
科紀錄, 還得強迫心理治療, 或許能因及早發現預防治療, 而能減少我國目前居
高不下的青少年殺人事件, 或是飆車族砍人事件的發生.
挪威動物保護法
挪威動物保護法 (Dyrevernloven) 中第四章第三十一條中規定, 初犯者可處罰
金或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但屢犯者則可處高達一年的有期徒刑, 而且共犯或鼓
勵他人虐待動物的也在處罰之列. 第四章第三十二條中, 更進一步對屢犯者或
犯案情節重大者, 可以在限定期間或永久的剝奪其飼養, 擁有, 販賣, 照顧動物
16動物保護資訊網, <日本愛護動物與動物管理法>, http://animal.coa.gov.tw/law/file/ 日本愛護動物
與動物管理法.doc
17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委託國立台灣大學辦理計畫, <日本有關愛護動物法制規
範之現況分析>, (2005),
http://animal.coa.gov.tw/law/fil ... %89%E9%97%9C%E6%84%
9B%E8%AD%B7%E5%8B%95%E7%89%A9%E6%B3%95%E5%88%B6%E8%A6%8F%E7%AF%
84%E4%B9%8B%E7%8F%BE%E6%B3%81%E5%88%86%E6%9E%9094.6.doc
18 同上.
或打獵的權利19. 個人認為這也是一個應該考慮加入罰則的規範, 畢竟虐待動
物者再犯的比例實在太高, 如不能剝奪其擁有動物的權利, 想必很快又有動物再
蒙其害. 當然, 像這樣的法令的落實, 還是得靠完善的動物保護檢查員系統.
香港防止.酷對待動物條例
香港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中, “任何人如殘酷地打、踢、惡待、過度策騎、
過度驅趕任何動物或殘酷地使任何動物負荷過重或殘酷地將其折磨、激怒或驚嚇,
或導致或促致任何動物被如此使用,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該動物被
如此使用,或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
何不必要的痛苦,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如此導致該動物受任何不必要
的的痛苦”,在循簡易程式定罪後,最高可處罰款港幣五千元(約新台幣二萬元)
20
及監禁六個月. 這樣的刑罰以比台灣現行來的重,但香港人愛護動物人士並不
因此而滿足.日前,香港衛生福利及食物局漁農自然護理署還以”現行罰則未
能有效阻止罪行發生,亦未有對動物提供充份保障,現時本港最高罪款額五千港
圓及入獄六個月之刑罰遠較大部份先進國家為低”為由, 向立法會提交對第169
21
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要求作出之修訂文件, 當中建議將刑罰提高至港幣十
22
萬元 (約新台幣四十二萬元), 和監禁十二個月. 如以香港人對現行的罰則都已
覺得太低,那麼罰則遠不及香港的台灣更應是要正視增加動物保護法中罰則的
迫切性.
美國動物福利法
美國紐約州農業及市場動物法 (Agriculture & Markets Animals Act) 中規定,
殘忍虐待動物最高可處兩年有期徒刑. 過度策騎,折磨,或不給予受傷動物適
當照顧者, 最高可處一年有期徒刑, 與一千美金罰款(約新台幣三萬五千元)23.
華盛頓州的防止虐待動物法 (Animals, Estrays, Brands & Fences Prevention of
Cruelty) 當中, 二級虐待動物者, 定義是因疏忽而帶給動物傷害或不給予動物適
當的飲食照顧等行為, 可處一個月半有期徒刑及一千美元(約新台幣三萬五千元)
19動物保護資訊網, <挪威動物保護法--英文版>, http://animal.coa.gov.tw/law/file/ 挪威動保法-英文
版.doc
20 佚名,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http://72.14.235.104/search?q=ca ... ese/bills/brief/b33
_brf.pdf+%E9%A6%99%E6%B8%AF%E9%98%B2%E6%AD%A2%E6%AE%98%E9%85%B7%E5
%B0%8D%E5%BE%85%E5%8B%95%E7%89%A9%E6%A2%9D%E4%BE%8B&hl=zh-TW&gl=t
w&ct=clnk&cd=8
21香港愛護動物協會, <香港愛護動物協會歡迎政府對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作出修訂>, (2006),
http://www.spca.org.hk/chi/news/showDetail.asp?id='457'
22 同20.
23 ASPCA, < New York State Animal Cruelty Law Summaries>, (2006),
http://www.aspca.org/cgi-bin/aspca_state_laws2k5.cgi
的罰款. 至於一級虐待動物者, 乃是有故意虐待殺害動物等行為, 是Class C
Felony, 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 或一萬美元(約新台幣三十五萬元)的罰款.
為了保障動物保護檢查員在執行工作時不被受到攻擊或阻饒, 美國動物福利
法(Animal Welfare Act) 中規定, “任何人以暴力攻擊,抗拒,反對,阻礙,威嚇,
或干涉任何根據本法進行, 或執行其公務者” , 將被科以五千美元(約新台幣十七
萬元)以下之罰款, 或被判三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如果過程中還使用致命或危險
之武器, 將被處以一萬美元(約新台幣三十五萬)以下之罰款, 或判以十年以下之
有期徒刑.
結語
現行動物保護檢查員的主管機關不明, 經費與人員培訓不足, 導致成效不彰.
如果能夠再農業委會底下成立一個專責機構, 由中央統一管轄動物保護檢查員,
並能編列經費給與其專業訓練, 相信動物保護法能落實的更徹底. 再參考各國
類似的職位後, 個人認為台灣應該動物保護管理員最好還是政府由政府管轄, 有
公權力做後盾才能徹底查緝動物虐待案件, 保障動物福利. 而政府也應修法,
給予動物保護檢查員足夠的權力, 讓他們能在動物有生命危險或是為了維護證
物時能強行進入民宅搶救. 跟世界各國現行的動物保護法比較起來, 我國的動
物保護法罰則實屬太輕, 無法達成嚇阻犯罪的效果. 因此, 提升動物保護法的
罰則, 如加入不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 將會是一個不錯的方法. 從日本的例
子可知, 虐待動物案件即有可能是殺人案件的前奏, 所以如果能將強制心理治療
也列入罰則中, 將可避免日後演變出更多的社會治安問題. 參考各國有關動物
保護法的規範, 我國應急思修法, 成立動物保護檢查員專責機構, 及加重動物保
護法的罰則, 以期能早日達到一個人類與動物都能和平相處的社會, 不再有動物
虐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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