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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新聞】]~~動物保護法修法進度說明~~

本主題由 紅鬃烈馬 於 2008-5-14 11:20 AM 移動
我覺得有人不僅對動物有所虐待
而且還有許多規制對於飼主有眾多不公平之處
例如 為何不可以帶鳥上客運 鐵路等等(用東西裝著 並非在外面)
希望大家在注重其他動物的權利時亦能尊重養鳥的人之權益
這是我有感而發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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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kirk1524 於 2006-10-25 10:39 PM 發表
我覺得有人不僅對動物有所虐待
而且還有許多規制對於飼主有眾多不公平之處
例如 為何不可以帶鳥上客運 鐵路等等(用東西裝著 並非在外面)
希望大家在注重其他動物的權利時亦能尊重養鳥的人之權益
這是我有感而 ...
其實原本是可以的
只是因為禽流感才變這樣
不隨意野放寵物鳥 ※不任意捕捉野生鳥※不故意買賣走私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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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queen 於 2006-10-26 04:24 PM 發表


其實原本是可以的
只是因為禽流感才變這樣
那也就是說
禽流感疫情若是ㄧ天沒有解除
不就都不能帶鳥上客運 鐵路等大眾交通工具了嗎
:m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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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kirk1524 於 2006-10-27 10:39 PM 發表

那也就是說
禽流感疫情若是ㄧ天沒有解除
不就都不能帶鳥上客運 鐵路等大眾交通工具了嗎
:mad:
老實說
我都偷帶:c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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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你總不能偷帶中大型的吧
就連太陽科有沒辦法帶阿
只能帶像塞內那種安靜ㄧ點的
明明就不是做壞事為啥要偷偷摸摸的
感覺很不好
而且貓狗都可以為啥手養鸚鵡不行
就如同前面有大大說我們很多都是從幼鳥就養了
打從出生就根本沒接觸過野鳥阿
實在是無言再無言
只能說ㄧ切都是禽流感惹的禍
希望有解決的ㄧ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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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kirk1524 於 2006-10-28 11:05 AM 發表
可是你總不能偷帶中大型的吧
就連太陽科有沒辦法帶阿
只能帶像塞內那種安靜ㄧ點的
明明就不是做壞事為啥要偷偷摸摸的
感覺很不好
而且貓狗都可以為啥手養鸚鵡不行
就如同前面有大大說我們很多都是從幼鳥就 ...
如果自己有交通工具的話
要攜帶中大型鸚鵡出門就比較不成問題

修法的進度如何了?
期待天空之城大大的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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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他國立法現況比較

資料來源: 蕭美琴虛擬服務處 動物保護專區

防止動物虐待及促進動物保護法落



我國與他國之立法現況比較

蕭美琴國會辦公

實習生 鄭文文 (Wendy W. Cheng)
西元2006 年八




防止動物虐待及促進動物保護法落實

我國與他國之立法現況比較

I.
前言
II.
增設專責機構負責動物保護檢查員
A)
動物保護檢查員的責任歸屬

i) 動物保護檢查員-民間團體擔

-英國RSPCA
-美國紐約州的”動物警察

-日本愛護動物管理



ii) 動物保護檢查員-政府派

-美國洛杉磯市動物警察

iii) 台灣動物保護檢查員現



B)
動物保護檢察員的訓練過

i) 動物保護檢察員的訓練過程-英國RSPCA 動物檢察

ii) 動物保護檢察員的訓練過程-台北市動物保護檢察



C) 動物保護檢查員的權

i) 強制保護受虐動

-昆士蘭動物保護



III. 增加動物保護法的刑罰
A)
我國現行動物保護法的罰則

B) 各國動物保護法的罰

i) 日本愛護動物與動物管理

ii) 挪威動物保護

iii) 香港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

iv) 美國動物福利



IV.
結語

前言

在動物保育人士及立委多方奔走之下, 我國於民國八十七年時通過動物保護
法, 成為我國動物保育的里程碑. 但是在近年來一些動物虐待的案子中, 我們
逐漸發覺此法在法條上仍有許多不詳盡之處, 導致法律執行上的困難與不變.
尤其以日前方姓男子在網路上散播其虐貓照片一事, 更加突顯了我國動物保護
法之立法漏洞, 及主管機關權責不清之問題. 農委會在接到立委及人民陳情後,
卻因為相關法律規定不足而無法加以查緝, 以至於動物保護團體必須利用自力
救濟的手段來找出虐貓者方姓男子的下落. 在找到方姓男子後, 卻因法條上不
詳盡之處導致無法強行進屋, 沒收或及時搶救方尚文所飼養其餘貓咪. 更甚者,
在現行動物保護法下, 對於方姓男子這種人神共憤, 有損台灣國際形象的案件只
能最高處以五萬元的罰金, 導致有心者一犯再犯, 無法達到警惕的效果. 因此
如果希望動物福利及保護能夠徹底落實, 個人認為有兩項事情乃為當前修法之
急. 一則為增設專責機構來負責動物保護檢查員, 另一則為增加動物保護法的
刑罰.

增設專責機構負責動物保護檢查員

動物保護檢查員的責任歸屬
目前一個多數動物保育人士都達成的共識, 便是設置一個專責動物保護機構.
跟日本的愛護動物與動物管理法 (1973 年制定, 1999 年修改) 中第五節第十七條
中愛護動物管理員的設立一樣1, 台灣動物保護法第五章第二十三條中也有請主
管機關應置動物保護檢查人員來稽查, 取締違法事項2. 但是各縣市政府除了經
營流浪動物收容所外, 還必須負責辦理寵物登記, 稽查寵物業動物實驗, 以及辦
理教育宣導活動等. 加上近來政府財政短絀, 已經沒有足夠的經費或人力來設
置動物保護檢查人員以應付各式各樣, 層出不窮的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 目前
台灣動物保護或相關法令的落行的負責部門乃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而農委會
所管轄的五花八門, 因此此舉並不見很好的成效. 舉例來說, 2003 年農委會共
受理各類民眾申訴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的案件共計 5,822 件, 其中查有違反動
物保護法實證具體予以行政處分者計 57 件, 另辦理主動稽查8,355 次, 其中查
有違反「動物保護法」實證具體予以行政處分者計21 件3. 而從民國 88 年起到
民國93 年為止, 農委會所辦理動物保護檢查人員有訓練 40 餘期, 共訓練約

1動物保護資訊網, <日本愛護動物與動物管理法>, http://animal.coa.gov.tw/law/file/ 日本愛護動物
與動物管理法.doc
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動物保護法>, http://www.hsapf.org.tw/hsapf/p13/page13.htm
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我國動物保護工作成果報告>, (九十二年十二月)
http://animal.coa.gov.tw/achivements/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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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人4. 因此強力建議應在農委會底下單獨設立一個動物保護處, 來負責統整

所有有關於動物保護的相關議題, 法令落實, 與違法取締. 而動物保護檢查員

也可就安置於此動物保護處底下來做更有效的訓練與執勤.

除了在農委會底下設立一個專責動物保護機構以外, 另一個迫切的的問題便

接踵而來, 參考國外案例, 究竟動物保護檢察員應該是為民間團體所擔任或為政

府管轄?

動物保護檢查員-民間團體擔任

英國RSPCA

英國動物保護落實相當徹底乃舉目共睹, 而這都歸功於動物保護檢查員制度

的建立. 目前英國皇家防止虐待動物協會RSPCA (Royal 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Animals) 乃為負責單位, 聘有320 位訓練有素的動物保

護檢查員來負責受理報案5. RSPCA 是一個相當獨特的機構, 它的前身SPCA 最

早是在1822 年由國會議員Richard Martin 在下議院提議反虐待法而開始.

Martin 在1824 年與其他21 個委員一起在倫敦成立了全世界第一個保護動物機構

-防止動物虐待協會(the 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Animals,SPCA).

他們雇用了一位專業的檢查員到倫敦的市場、屠宰場去探看動物是否受到虐待.

這位視查官向法院舉報了許多虐待動物的案件, 結果在1832 年罪刑定讞的案件

就有181 件. 因為SPCA 的成果輝煌, 在1840 年維多利亞女王的首肯之下,

SPCA 得到了英國皇室的背書, 改名成為RSPCA, 也因此到今天, 英國女王仍然

是RSPCA 的理事長6. 所以說RSPCA 雖然是個民間機構, 但其在政治上的影響

力相當的大, 而一般民眾並不會將其只單單視為一般民間團體. 去年內RSPCA

共收到了約157 萬通的報案電話. 當他們收到電話時, 便由動物檢察員出動來

迅速的深入了解, 經過過濾調查後, 情形不太嚴重者與以勸誡, 擇期覆檢. 若動

物虐待情形嚴重者, 便聯絡獸醫或警察, 並採集證據以供起訴之用. 在2002 年

內, 他們受理了13 萬2 千多起虐待案件, 其中有3 千多件被刑事裁決起訴了, 總

共進行了約9900 次救援行動.

不得不再度一提的是, 英國皇家防止虐待動物協會RSPCA 乃是一個非政府法

律執行代理機構, 而且工作都是在不具任何政府公款資助或是其它特殊法律機

關支援的情況. RSPCA 一年的營運成本約是七千八百萬英鎊 (合約台幣48 億

3600 萬), 目前其最主要的收入來源為民眾的遺產捐贈與募款活動所得, 如2003


[ 本帖最後由 天空之城 於 2007-1-23 02:01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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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 <我國動物保護政策之立法與執行>, (民國93 年10 月)

http://animal.coa.gov.tw/achivements/04.html

5王蕙美, <英國動物福利政策與動物保護檢查員>, (2002)
http://www.lalacat.net/doctor.ph ... rows=0&pages=16佚名, <其他國家流浪動物收容制度研究-第二節RSPCA 制度>,

http://animal.coa.gov.tw/law/fil ... 89%A9%E6%94%B6%E5%A
E%B9%E6%89%80%E7%9A%84%E7%8F%BE%E7%8B%80%E5%8F%8A%E7%9B%B8%E9%97%9C%E6
%B3%95%E5%BE%8B%E8%A6%8F%E7%AF%8494.6.doc


5

年RSPCA 所獲得的民眾遺產的捐助共達四千八百六十萬英鎊 (合約台幣30 億

1320 萬)7. 我認為台灣現在社會環境並沒有達到像英國這般愛護動物的風氣,

而目前社會上的保護動物團體也不見像RSPCA 這般歷史悠久, 有深厚財力及影

響力的民間組織, 因此除了參考其訓練動物檢察員的流程外, 這種以民間團體來

代替政府成為動物檢察員的主機關並不適用於現今台灣社會.

美國紐約州的”動物警察”

因為在Discovery Channel 中Animal Precinct 的節目中強力曝光, 美國紐約州的

動物保護檢察員, 或如同人們所喜歡稱呼的動物警察, 在世界各地的知名度相當

的高8. 但是, 其實這些紐約州的動物保護檢查員, 乃隸屬於非盈利性私人機構

美國反虐待動物協會ASPCA (The American 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Animals), 所以只能算是該協會執法處的執法人員, 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警察.

他們並沒有強行進入民宅, 或許拘捕調查的權利, 充其量只能柔性勸導, 希冀引

起社會關注. 而且其人數上的不足也導致執行上的困難. 以紐約市而言, 共有

4.1 萬名警察管轄800 萬人口, 而動物保護檢察員卻只有14 人, 但要負責監管市
內約500 萬隻動物9. 因此除了在宣導效果以外, 例如許多讓台灣許多人對了動

物保護檢查員有了初步的認知, 紐約州的動物保護檢查員的成效並不彰.

日本的愛護動物管理員

日本愛護動物與動物管理法中第五節第十七條中明定, “愛護動物管理員需為

該地方公共團體之職員, 並由獸醫等具備對動物之適當飼養與保管擁有專門知

識之人員擔任” 10. 因此日本的愛護動物管理員算是民間組織成員, 所以不具備

公權力, 自然而然執行上便會受到相當法律上的阻礙. 因此台灣如果希望提升

動物保護檢查員的查緝效率, 就必須將其設置在農委會之下, 給予其相當的公權

力的保障.

動物保護檢查員-政府派任

美國洛杉磯市動物警察隊ACTF

2005 年在洛杉磯市長的支持下, 成立了洛杉磯虐待動物專案小組 (Los

Angeles Animal Cruelty Task Force), 也就是所謂的動物警察隊. 這個洛杉磯動

物警察由洛杉磯警官(LAPD)和動物保護官(animal control officer) 所組成, 並由洛

杉磯市議會通過它的成立. 跟紐約州ASPCA 動物警察不一樣的地方是, 因為洛

杉磯動物警察有得到市議會的許可, 是跟政府動物局(Department of Animal

7 同上.

8

Discovery Communications Inc., <Animal Precinct-what is the show about?>, (2006),
http://animal.discovery.com/fans ... inct/synopsis.html9 人民網, <紐約動物警察管得寬>, http://www.people.com.cn/BIG5/paper68/10037/920641.html
10動物保護資訊網, <日本愛護動物與動物管理法>, http://animal.coa.gov.tw/law/file/ 日本愛護動物
與動物管理法.doc


Services) 和(City Attorney's Office) 共同合作, 所以他們是擁有真正公權力的警察,
能夠逮捕違法者, 查扣動物, 並落實動物保護法. 也因此他們在執行效果上成
效比紐約州的動物警察原來的好, 也創下洛杉磯市第一宗虐待動物被判刑的案
件 (而且高達三年!)11

昆士蘭動物保護檢察員

同樣是由政府所設立的動物檢查員的國家便是澳大利亞, 其中的昆士蘭省
(Queensland), 便設有一部詳細的動物保護法(Animal and Protection Act, 2001).
當中明定動物保護檢查員是由chief executive 指派, 但人選必須為政府官員或僱
員, 昆士蘭皇家防止動物虐待法人組織 (Royal Society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Animals Queensland Incorporated) 的員工, 或是經由委員會認可的人士. 動物檢
察員除了必須具有以上身分外, 還得通過一連串的專業訓練後方得上任. 動物
檢查員的責任便是查緝及落實動物保護法.

台灣動物保護檢察員現況

雖然各縣市依據動物保護法的規範, 各設有動物保護檢察員, 但一如前面所說
的財政, 管轄權等問題下, 成效並不彰. 多數民眾對於動物檢查員的存在一無
所知, 甚至執法單位也不清楚動物保護檢察員的權責. 多數台灣縣市在財政的
考量下, 無法雇用承擔動物保護檢察員這項新職位的人員, 於是乃只是消級的重
新指派現有的清潔隊員或行政人員為”檢查員”. 這些人多數並不清楚動物檢查
員的責任, 更遑論專業知識, 乃是各縣市草率應付動物保護法的規範下的產物.
舉例來說, 台中與高雄的動物檢查員都為兼任, 本身還有其他工作都已無暇處裡,
更遑論調查那麼多的虐待動物案件. 如果說連台中高雄這些大都會都已如此,
那其他縣市更可想而知. 因此成立一個專責動物保護檢查員的機構, 讓他們由
中央統一指派管轄, 成為政府公權力的代表, 乃實實在在為一個迫切的議題.

動物保護檢察員的訓練過程
動物保護檢察員的訓練過程-英國RSPCA動物檢察員

每年有數千名人士申請加入英國皇家防止虐待動物協會RSPCA 成為動物保護
檢查員, 而所有申請者都必需符合以下資格: 22-40 歲內, 具高等教育程度, 最好
為相關科系人才, 體檢及格, 要能完成50 公尺游泳體能, 並有英國駕駛執照且有
優良駕駛經驗者, 有相關工作經驗及具備國家檢定資格更好, 錄取者還要是訓練

11 Los Angeles Animal Services, < Animal Cruelty Task Force Announces First Felony Conviction>,
http://www.laanimalservices.com/ACTF.htm


合格後能接受調配及承受壓力. 通過審核後, 還要經過半年以上訓練課程, 包
含了解動物福利法, 基本獸醫訓練, 安樂死技術, 調查及訪談技巧, 法庭工作訓
練, 動物控制技術, 媒體訓練, 高山攀爬及水中救援訓練, 然後通過筆試測驗,
經合格後實習滿一年後, 才分派到英國的各地正式成為動物檢察員12. 因此,
RSPCA 每年大概花費48000 英磅於動物檢察員的訓練上, 相當於300 萬新台幣!13

動物保護檢察員的訓練過程-台北市動物保護檢察員

台北市的動物保護檢察員無論在訓練, 經費或專業程度上, 目前乃為全台灣之
冠. 1999 年在台灣的社運組織動物社會研究會與台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的努力
之下, RSPCA 的國際部同意進行合作一項培訓專業正式的動物保護檢查員的計
畫, 這也乃是RSPCA 首度在歐洲以外的國家舉行的檢查員計劃. 由台北市動物
衛生檢驗所雇用了六名主修獸醫, 畜牧和動物行為的畢業生, 並請RSPCA 將他
們訓練成專業的動物保護檢查員14.

訓練課程中除了由RSPCA 檢查員講授的著重在台灣動物保護方面的密集課程
外, 如流浪狗的處理方式和經濟動物的屠宰上, 訓練還包含了實際參訪動物收容
所, 寵物店, 市場和屠宰場的情況, 以促使學員發展出辨識違法行為以及提供民
眾諮詢的技巧. 當然跟英國RSPCA 的訓練過程比起來是差了一大截, 但總算也
是欣慰的進展.

這次的訓練嚴格說起來, 台灣政府出力很少. RSPCA 乃是自己出資送資深動
物保護檢查員來台上課高達7~8 次, 而單為此訓練RSPCA 的東亞總監便來過
4~5 次. 但只有在最後一次來台時, 台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象徵性地出資三十
萬, 其餘的經費全由RSPCA 自行負擔.15 說穿了, 一切都還是經費問題. 在未
能修法給予動物保護檢察員專屬的負責單位之前, 政府無法給予其專屬且足夠
的經費.

動物保護檢查員的權力
強制保護受虐動物及證物

台灣動物保護法一直無法徹底落實的很大一個原因便是在當事人拒絕配合之

下, 政府無法進入民宅搶救受虐動物, 或進行相關搜查. 因為現行動物保護法

12佚名, <其他國家流浪動物收容制度研究-第二節RSPCA 制度>,
http://animal.coa.gov.tw/law/fil ... 89%A9%E6%94%B6%E5%A
E%B9%E6%89%80%E7%9A%84%E7%8F%BE%E7%8B%80%E5%8F%8A%E7%9B%B8%E9%97%9C%E6
%B3%95%E5%BE%8B%E8%A6%8F%E7%AF%8494.6.doc

Department for Environment, Food and Rural Affairs (DEFRA), <Launch of the Draft Animal
Welfare Bill>, (2004), http://www.archive2.official-doc ... /cm62/6252/6252.pdf
14 英國防止動物虐待協會, <台北市動物保護檢查員訓練計畫>, http://www.animal-welfare.org.tw/
15 康寧馨, <動物倫理與公共政策-一門一千多人選修的台大通識課>, (2002)
http://iwebs.url.com.tw/main/html/epots/67.shtml


屬於行政執行法, 而行政執行法是不能開搜索票進民宅蒐證, 再又因寵物在民法
中是屬於物權, 因此強行進入民宅, 會涉及直接侵犯隱私權. 在公權力終於得
以進入民宅時, 往往已錯失拯救被虐動物或蒐集相關證據的時機了, 所以這也是
台灣違反動物保護法的案件難以定罪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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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士蘭動物保護法

昆士蘭省的動物保護法(Animal and Protection Act, 2001) 當中的第六章有關於
動物檢查員的設定與權利範圍的詳細規範, 尤其是關於動物保護檢查員可強行
進入場所的權力, 值得台灣修法時參考. 因此底下略翻譯了其中Chapter 6
Investigation and Enforcement-Part 2 Powers of Inspector.

在下列的情況之下, 動物檢查員可有權強行進入場所:

(a) 擁有者同意動物檢查員的進入
(b) 場所為公共場地
(c) 動物檢查員有搜查令授權進入
(e)動物檢查員有足夠理由相信動物嚴重受傷, 或認定傷口不會受到妥善醫療照

(f) 動物檢查員有充分理由懷疑動物有立即的生命危險(如狗隻群架), 或有動物
虐待的情形的發生 (如打或凌虐)
(g) 動物檢查員有充分理由懷疑延遲進入場所會導致違法動物保護法的物證遭
到破壞或隱藏
而當動物檢查員有充分理由懷疑場所裡的動物正在遭受食物或飲水的缺乏,
或被困住時也可強行進入場所. 個人相信如果台灣在修法時能將上列相同規範
給列入, 將會使得動物保護檢查員有足夠的法源依據來執法, 不但能拯救受虐或
瀕臨生命危險的動物, 也能適時保留違反動物保護法的證據, 讓虐待動物者能被
繩之以法.

增加動物保護法的刑罰

我國現行動物保護法的罰則
台灣違反動物保護法所處的罰則僅僅為罰款而已, 所以造成少數人僥倖的心
態, 如日前虐貓事件中的方姓男子, 就是因為深諳法律, 知道被抓到後頂多罰款
五萬元, 所以才無法無天的做出令人髮指的虐待行徑, 還囂張的將虐待過程放在
網路上供人觀賞. 我國動物保護法罰則中, 明定“使所飼養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
擾、虐待或傷害者; 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者; 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 飼主
未給與必要之醫療, 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
者”, 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參考各國動物保護法的刑罰則不
難發現, 大部分除了罰金以外, 還設有3~6 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因此個人認為
要使動物保護法能徹底落實, 達成對虐待動物者嚇阻的效果, 是有要加重罰則的


必要性, 建議將不能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也列入罰則中. 並且應將處罰刻意散
布虐待動物照片, 或鼓勵他人虐待等的行為, 也加入處罰範圍內.

各國動物保護法的罰則
日本愛護動物與動物管理法

日本愛護動物與動物管理法 (動物.愛護及.管理....法律) 中第二十

七條就有規定, 任意濫殺或傷害應愛護之動物者, 可處一年以下罰役或一百萬日

圓(約新台幣二十八萬元)以下罰鍰. 甚至對於應愛護之動物任意不餵食或餵水,

造成其衰弱等虐待行為者, 或遺棄應愛護之動物者, 也都可處三十萬日圓(新台

幣八萬四千元)以下罰鍰16. 日本的愛護動物與動物管理法蠻多是以人為考量的

出發點, 想當初愛護動物與動物管理法的前身, 動物管理法, 其立法的最主要原

因便是受到國外與論的壓力. 西元1968 年, 時值天皇訪問英國前夕, 英國媒體

來日採訪時發現日本動物收容所有虐待事件, 一時之間, 歐美各國之壓力蜂擁,

大肆批判日本竟然沒有愛護動物之相關法律. 於是在西元1973 年, 日本國會便

通過了動物管理法17. 在西元1999 年時, 日本政府又將動物管理法再次修法成

為愛護動物與動物管理法, 當時最主要的修法源由便是少年之異常性犯罪與虐

待動物的關連. 當時在日本神戶發生了震驚社會的少年之連續殺人事件, 後來

根據調查, 該些犯案少年曾於殺人之前, 有反覆虐待野貓之行為發生. 因此輿

論普遍認為對於動物生命之藐視, 將會導致日後對於人身之侵害, 於是通過立法,

將動物虐待列入刑案範圍, 以預防動物虐待演變為家暴或殺人等犯罪事件18.

個人認為能參考日本這樣的案例, 將動物虐待列入刑案範圍, 使其不僅會留下前

科紀錄, 還得強迫心理治療, 或許能因及早發現預防治療, 而能減少我國目前居

高不下的青少年殺人事件, 或是飆車族砍人事件的發生.

挪威動物保護法

挪威動物保護法 (Dyrevernloven) 中第四章第三十一條中規定, 初犯者可處罰

金或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但屢犯者則可處高達一年的有期徒刑, 而且共犯或鼓

勵他人虐待動物的也在處罰之列. 第四章第三十二條中, 更進一步對屢犯者或

犯案情節重大者, 可以在限定期間或永久的剝奪其飼養, 擁有, 販賣, 照顧動物

16動物保護資訊網, <日本愛護動物與動物管理法>, http://animal.coa.gov.tw/law/file/ 日本愛護動物
與動物管理法.doc
17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委託國立台灣大學辦理計畫, <日本有關愛護動物法制規
範之現況分析>, (2005),
http://animal.coa.gov.tw/law/fil ... %89%E9%97%9C%E6%84%
9B%E8%AD%B7%E5%8B%95%E7%89%A9%E6%B3%95%E5%88%B6%E8%A6%8F%E7%AF%
84%E4%B9%8B%E7%8F%BE%E6%B3%81%E5%88%86%E6%9E%9094.6.doc

18 同上.


或打獵的權利19. 個人認為這也是一個應該考慮加入罰則的規範, 畢竟虐待動

物者再犯的比例實在太高, 如不能剝奪其擁有動物的權利, 想必很快又有動物再

蒙其害. 當然, 像這樣的法令的落實, 還是得靠完善的動物保護檢查員系統.

香港防止.酷對待動物條例

香港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中, “任何人如殘酷地打、踢、惡待、過度策騎、

過度驅趕任何動物或殘酷地使任何動物負荷過重或殘酷地將其折磨、激怒或驚嚇,

或導致或促致任何動物被如此使用,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該動物被

如此使用,或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

何不必要的痛苦,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如此導致該動物受任何不必要

的的痛苦”,在循簡易程式定罪後,最高可處罰款港幣五千元(約新台幣二萬元)

20

及監禁六個月. 這樣的刑罰以比台灣現行來的重,但香港人愛護動物人士並不

因此而滿足.日前,香港衛生福利及食物局漁農自然護理署還以”現行罰則未

能有效阻止罪行發生,亦未有對動物提供充份保障,現時本港最高罪款額五千港

圓及入獄六個月之刑罰遠較大部份先進國家為低”為由, 向立法會提交對第169

21

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要求作出之修訂文件, 當中建議將刑罰提高至港幣十

22

萬元 (約新台幣四十二萬元), 和監禁十二個月. 如以香港人對現行的罰則都已

覺得太低,那麼罰則遠不及香港的台灣更應是要正視增加動物保護法中罰則的

迫切性.

美國動物福利法

美國紐約州農業及市場動物法 (Agriculture & Markets Animals Act) 中規定,

殘忍虐待動物最高可處兩年有期徒刑. 過度策騎,折磨,或不給予受傷動物適

當照顧者, 最高可處一年有期徒刑, 與一千美金罰款(約新台幣三萬五千元)23.

華盛頓州的防止虐待動物法 (Animals, Estrays, Brands & Fences Prevention of

Cruelty) 當中, 二級虐待動物者, 定義是因疏忽而帶給動物傷害或不給予動物適

當的飲食照顧等行為, 可處一個月半有期徒刑及一千美元(約新台幣三萬五千元)

19動物保護資訊網, <挪威動物保護法--英文版>, http://animal.coa.gov.tw/law/file/ 挪威動保法-英文
版.doc
20 佚名,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http://72.14.235.104/search?q=ca ... ese/bills/brief/b33

_brf.pdf+%E9%A6%99%E6%B8%AF%E9%98%B2%E6%AD%A2%E6%AE%98%E9%85%B7%E5
%B0%8D%E5%BE%85%E5%8B%95%E7%89%A9%E6%A2%9D%E4%BE%8B&hl=zh-TW&gl=t
w&ct=clnk&cd=8

21香港愛護動物協會, <香港愛護動物協會歡迎政府對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作出修訂>, (2006),

http://www.spca.org.hk/chi/news/showDetail.asp?id='457'
22 同20.

23 ASPCA, < New York State Animal Cruelty Law Summaries>, (2006),

http://www.aspca.org/cgi-bin/aspca_state_laws2k5.cgi


的罰款. 至於一級虐待動物者, 乃是有故意虐待殺害動物等行為, 是Class C
Felony, 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 或一萬美元(約新台幣三十五萬元)的罰款.

為了保障動物保護檢查員在執行工作時不被受到攻擊或阻饒, 美國動物福利
法(Animal Welfare Act) 中規定, “任何人以暴力攻擊,抗拒,反對,阻礙,威嚇,
或干涉任何根據本法進行, 或執行其公務者” , 將被科以五千美元(約新台幣十七
萬元)以下之罰款, 或被判三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如果過程中還使用致命或危險
之武器, 將被處以一萬美元(約新台幣三十五萬)以下之罰款, 或判以十年以下之
有期徒刑.

結語

現行動物保護檢查員的主管機關不明, 經費與人員培訓不足, 導致成效不彰.
如果能夠再農業委會底下成立一個專責機構, 由中央統一管轄動物保護檢查員,
並能編列經費給與其專業訓練, 相信動物保護法能落實的更徹底. 再參考各國
類似的職位後, 個人認為台灣應該動物保護管理員最好還是政府由政府管轄, 有
公權力做後盾才能徹底查緝動物虐待案件, 保障動物福利. 而政府也應修法,
給予動物保護檢查員足夠的權力, 讓他們能在動物有生命危險或是為了維護證
物時能強行進入民宅搶救. 跟世界各國現行的動物保護法比較起來, 我國的動
物保護法罰則實屬太輕, 無法達成嚇阻犯罪的效果. 因此, 提升動物保護法的
罰則, 如加入不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 將會是一個不錯的方法. 從日本的例
子可知, 虐待動物案件即有可能是殺人案件的前奏, 所以如果能將強制心理治療
也列入罰則中, 將可避免日後演變出更多的社會治安問題. 參考各國有關動物
保護法的規範, 我國應急思修法, 成立動物保護檢查員專責機構, 及加重動物保
護法的罰則, 以期能早日達到一個人類與動物都能和平相處的社會, 不再有動物
虐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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